体育科学学院辅导员工作守则

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制度建设2013-05-14 11:41:59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第24号令)、《广东省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关于辅导员工作职责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依据中央、省委、学校相关文件规定,辅导员是从事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

第三条 每个年级应配备相应的专、兼职辅导员,专职辅导员岗位设置的师生比例总体不低于1:200。辅导员必须为中国共产党员,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职业化、专业化发展方向。

第二章 辅导员工作要求

第四条 辅导员的工作要求是:

(一)热爱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事业,树立“以生为本”理念,身心健康。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教育、事务管理与服务育人的理论和方法。

(三)定期开展工作调研,全面了解和准确分析学生思想、学习和生活情况,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四)注重运用各种新工作载体,努力拓展工作途径,增强思想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五)公平公正、廉洁自律。

第三章 辅导员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对学生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时事形势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开展各种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状况,把握学生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学生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学生养成良好心理品质,积极关注存在心理问题的学生,做好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五)关注、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落实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做好助学金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报等工作,组织学生勤工助学。

(六)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为学生提供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培养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能力,提高学生就业竞争力。

(七)指导学生党团组织和年级、班委会的建设,做好学生骨干的选拔培养工作,引导学生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

(八)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和社会实践活动,营造优良院风和学风。

(九)执行学生管理的有关法律规范和校纪,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十)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深入课堂、宿舍和其他学生活动场所,做好本年级学生的请假(批准学生三天之内请假)、早操出勤、评优和奖学金发放工作。

(十一)根据工作需要,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团委书记等相关职务,一年级辅导员应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军训工作,并承担部分《形势与政策》、《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职业生涯规划》等课程的教学工作及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以及党(团)等课程的教学工作。

(十二)完成学校、学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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