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周爱光教授在《中国体育报》头版发表新体育法的时评文章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这是时隔27年对体育法全面系统的修订。我院周爱光教授深入解读了新体育法中青少年与学校体育的内容,在《中国体育报》头版发表了《新时代我国学校体育改革发展的法治保障》的重要时评文章,扩大了我院在全国体育学界的影响力。
《新时代我国学校体育改革发展的法治保障》
周爱光
一、国家法律主体地位突显。“国家实行青少年和学校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健全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工作制度”“国家将体育科目纳入初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国家建立健全学生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机制”等事关青少年和学校体育发展的战略定位、制度设计、体育考试、体育保险等重大问题。国家作为法律主体,加大了国家的主体责任,提高了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有利于法律的实施。
二、法律条款内容充实具体。从综合素质评价、教育教学考核、体育教师、体育课、课外体育活动、体育场地等方面为学校体育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新修订的条文将原条文的一般性表述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如,“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修改为“学校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齐开足体育课,确保体育课时不被占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体育课开足率平均不足20%,体育课被语、数、外等“主科”挤占率高达60%,只有“开齐开足”“不被占用”,体育课时才能得到保障。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每天用于体育活动的时间给予保证”修改为“学校应当将在校内开展的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纳入教学计划,与体育课教学内容相衔接,保障学生在校期间每天参加不少于一小时体育锻炼。”这从教学制度上保障了课外体育活动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