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学校经济合同签订与资金往来结算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根据学校财务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各单位与合同方资金往来结算管理的通知》(华师财务〔2015〕2号)要求:自2015年 12月3日起,各单位到财务处办理与合同方的资金往来结算时须同时提供合同原件或复印件(复印件需经单位经办人核实签字与原件相符,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合同须加盖华南师范大学公章或华南师范大学合同专用章;加盖各单位公章的,须同时提供学校委托单位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复印件。学校已经根据《华南师范大学法律事务管理办法(试行)》(华师〔2016〕3号)、《华南师范大学采购合同管理暂行办法》(华师〔2008〕142号)等文件授权部分机关部处、单位负责签订相关经济合同并盖章。但近期仍有个别学院不执行学校文件规定,未经授权就以本单位名义签订采购合同等经济合同并自行在合同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导致无法办理资金往来结算业务。
现经学校相关单位协调沟通,对于进一步规范学校经济合同签订与资金结算的工作,通知如下:
1.对于在2016年5月6日前已经由二级单位自行签订经济合同并且向财务处申请办理资金往来结算业务的,可通过网上流程向党办校办法律事务室申请合同审查与授权(路径为:协同办公平台-校内业务-法律事务);法律事务室根据申请所涉的业务类别,指定相关职能部门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查通过的情况下给予补办盖章手续。
2.自2016年5月6日起,学校所有二级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对外签订具有资金往来结算内容的经济合同,否则不予办理资金往来结算;如因各类业务需要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必须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