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章程(讨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基本医疗制度改革的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发挥教职工医疗互助作用,提高教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帮助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减轻医疗费负担,解决教职工实际困难,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要求,以及全国教育工会《关于建立职工互助补充保险的意见》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广大职工的意愿,特成立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以下简称互助基金)。
第二条 互助基金由学校和教职工共同筹集并接受社会资助和捐赠。互助基金的设立和使用旨在弘扬团结友爱,济贫帮困,奉献爱心的优良传统,促进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校园。设立互助基金是工会为职工办实事、实施“送温暖工程”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广大教职工和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对我校患重大疾病且家庭生活困难的教职工进行爱心捐助的一个渠道。
第三条 (基金的上级主管单位)互助基金由华南师范大学工会组织主办,教职工自愿参加。
第四条 (基金的住所)
第二章 基金业务范围
第五条 互助基金的业务主要是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基金以职工个人缴费为主,各方资助为辅,筹集到的资金属于全体会员所有。资金主要用于会员发生重大疾病时给予一定医疗费支持,结余部分可以适度投资,以保值增值为主,不以赢利为目的。
第三章 基金会员与入会程序
第六条 凡属我校事业编制在职教职工和离退休教职工,承认本互助基金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并填写入会申请表,按章程规定缴纳互助金者均可加入互助基金,成为会员。
第七条 互助基金成立之初,入会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一般由所在部门工会统一登记造册,经教职工本人确认缴纳互助金的,即可成为互助基金会员。新进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入校次月申请办理互助基金入会手续并交纳互助金,即可成为互助基金会员。在职会员退休时,可申请保留会员资格并继续缴纳互助金。
第八条 会员因调动、辞职、自动离职等原因离开学校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者,于次月起自动终止会员资格,已交纳的互助金不予退还。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之初未加入互助基金的教职工,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从互助基金设立之日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总额,并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新进学校事业编制的在职教职工,入校次月无特殊情况而未及时办理入会手续者,以后申请入会时,必须补交从其入校次月起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总额,并在办理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中途停止交纳互助金的教职工重新申请入会,必须补齐停交期间的互助金,并在办理重新入会手续且继续交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后方可享受互助待遇。因公派出国等原因而停交互助金的在职教职工,在按期回校工作且补交互助金的次月起即可享受互助待遇。
第四章 基金组织机构与决策机制
第十条 本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由学校教代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1.推选理事长和副理事长;
2.提出修改本基金章程议案;
3.依照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基金的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管委会由学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监察处、审计处、离退办、校医院的负责人和部分部门工会主席、教职工代表(含校退(离)休教工协会代表)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的组织实施。
2.审核互助基金的收取和审批互助基金的使用。
3.审议决定涉及互助基金管理的重大事项。?
4.裁决有争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管委会下设互助基金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校工会、人事处、财务处和校医院公费医疗办公室的代表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校工会。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办理申请入会和退会的工作;
2.负责受理会员的补助申请,核对汇总相关材料,提交互助基金管委会审批。
3.根据互助基金管委会的审批决定,办理互助基金发放工作。
4.负责互助基金的日常收支管理,并向互助基金管委会报告每年度互助基金收支情况。
5.完成互助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四条 设立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监事会,由学校教代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推选产生,其主要职责是:
1.列席理事会议和管委会会议;
2.检查本基金财务状况;
3.监督本基金工作人员有无违反法律、法规、本基金章程及管理办法的行为。
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办法
(讨论稿)
第一章 互助基金的筹措
第一条 互助基金的来源包括:
1.会员交纳的互助金
2.学校扶持资金
3.各种资助和捐赠
4.互助基金的增值
第二条 会员互助金的缴纳
会员每人每月按10元标准交纳互助金,由学校财务处从当月工资中代扣转入互助基金专用账户。互助基金不设立个人账户。
第三条 学校扶持资金的拨付
……
第四条 社会资助捐赠的接收
……
第五条 管委会工作小组要对所有互助基金来源进行建卡立帐,会员可随时查询。
第二章 互助基金的管理
第六条 互助基金在学校财务处设立专门账户,实行专户存储。
第七条 互助基金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量入为出,
,不得随意扩大开支范围。互助基金的使用必须经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八条 互助基金除保证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正常支付外,结余部分可用于 保证基金增值;但不能用于股票交易、房地产交易、期货交易等风险大、周期长的投资。 互助基金的投资必须经过基金理事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章 互助基金的使用
第一节 补助对象
第九条 能享受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包括:
1. 按基金会章程第七条规定,持续缴纳互助金的基金会初始会员及正常程序申请入会的会员;
2.按基金会章程第九条规定,补足了入会前的互助金并于入会后持续缴纳互助金满十二个月的非正常程序申请入会的会员。
第十条 享受互助基金补助的疾病包括学校定点医院确诊的下列各种疾病(急诊可就近就医,病情稳定后必须转回定点医院):
1.各种原发性恶性肿瘤;
2.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3.冠状动脉疾病;
4.慢性肾功能衰竭;
5.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6.良性脑肿瘤;
7.心脏瓣膜手术、心脏起搏器安装术;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主动脉手术;
10.白血病;
11.急性心肌梗塞;
12.脑血管意外;
13.肢体缺失;
14.双目失明;
15.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16.严重脑损伤;
17.严重帕金森病;
18.重度烧伤;
19.系统性红斑狼疮;
20.原发性心肌病;
21.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22.中毒;
23.重大创伤。
以上条款未包括的疾病,由公费医疗办公室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互助基金补助:
1.因调出、离职或停止交纳互助金而终止会员资格和未加入互助会的人员;
2.未经校医院批准,擅自在校外就医(急诊除外,急诊医疗中须及时与校医院联系备案)或自行购买的药品、器械费用;
3.已通过其它途径得到赔偿和解决的医疗费用;
4.自杀、自残、斗殴、吸毒、酗酒、镶牙、美容性整容等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节 补助范围
第十二条 能享受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本人如发生第十条规定的能享受互助基金补助的疾病,经校医院批准转至校外合约医疗机构住院治疗(门诊治疗的癌症、肾透析、脏器移植病人不受住院限制),所发生的医疗费在学校公费医疗费报销时个人自付费用(不含超标床位费、空调费、膳食费、会诊费)达到财务年度累计超过50000元且家庭生活困难者可以申请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补助。
第十三条 互助基金补助周期为一年,每年元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补助周期。一个补助周期内多次医疗费用可以合计。
第三节 补助额度
第十四条 互助基金补助额视互助基金总额情况,依会员一个补助周期内医疗费个人自付费用部分分段按比例计算。补助金额上限为100000元。
第十五条 补助额按下列方式分段计算:
1.自付费用50001-60000元部分:补助20%;
2.自付费用60001-80000元部分: 补助30%;
3.自付费用80001-100000元部分: 补助40%;
4.自付费用100001-120000元部分: 补助50%;
5.自付费用超过120000元部分,补助金额由“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讨论确定。
第四章 互助基金补助的申请及审批
第十六条 申请补助的会员应于每年1月份申请前一年发生的疾病费用的补助,一年结算一次。因病去世的会员由其家属申请。
第十七条 有权享受互助基金补助的会员申请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互助基金补助申请报告;
2.填写完整的《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补助申请表》;
3.国家三级甲等以上医院的疾病诊断证明;
4.治疗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及门诊或住院医疗费用清单。
第十八条 审核程序
1.书面申请报告及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主席(含离退休教职工申请)审核、签署意见并签盖公章;
2.互助基金办公室受理申请,核对汇总相关材料;
3.学校公费医疗办公室审核票据和清单;
4.互助基金管委会审批。
第十九条 申报、审核要求
1.申请人应如实填报申请理由及家庭经济状况,并提供真实有效的医疗票据;
2.审核单位应对申请人填报的情况及提供的材料进行认真核实;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申请人凡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即停止补助,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和追回已补助款额,并劝其退出互助基金。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委会如出现管理失误或徇私舞弊行为,将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如造成基金损失立即追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经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审批后,由学校颁布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华南师范大学教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