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科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2021年修订)

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研究生教学2021-10-26 16:30:55来源:华南师范大学评论:0点击:收藏本文

体育科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细则

(2021年修订)

按照《华南师范大学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华师〔2014〕128号)文件精神,根据《华南师范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暂行办法》,结合体育科学学院实际情况,经体育科学学院奖助优评审委员会讨论,特制定本细则。

一、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申请对象

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在读的全日制脱产研究生(含学术型和专业型)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均有资格申请。

(二)申请的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或者学习成绩优良,在国际、全国性大学生高水平专业竞赛中成绩优秀,发展潜力突出;或者学习成绩优良,担任主要学生干部,积极参与组织学校各类活动和社会实践,在服务社会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

5.集体荣誉感强,积极参加学院各项活动。

6.创新能力强,科研成绩显著。

7.有以下情节之一者取消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① 在学期间有违法犯罪行为,受到刑事、行政处罚者;

② 在学期间有违纪现象,受纪律处分者;

③ 存在论文抄袭、造假等学术不端行为者;

④ 课程考试有不及格者。

二、体育科学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的组织

1.体育科学学院研究生奖助优评审委员会由以下人员构成。

组长:院长、书记

副组长: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院长、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

成员:博硕士各专业指导组召集人、研工办主任、研究生代表。

2.研究生工作办公室组织推荐研究生代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人不能同时申请担任学生代表。

三、评审程序

(一)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导师填写推荐意见。

(二)学院评审小组根据评选条件的相关要求,计算出申请者的综合得分,按得分排序,由学院评审小组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获奖者名单,按票数高低确定推荐研究生名单

   (三)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评审结果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评审办法

    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审方法,如该生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之一,可不经过算分排名阶段自动获得推荐资格。本条例成果界定参照《华南师范大学科研业绩评价方案》(2012年修订),如有最新文件,则以最新文件为准。

(一)硕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B级(含B级,以学校最新文件核定级别)以上论文;博士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T级论文或发表2篇A级论文。

(二)在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及以上的运动竞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团体项目前六名者。

(三)在国家二级及以上学术协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得一等奖(排名第一);获得政府和学校资助的境外留学或访学项目,期限≥6个月;由于事迹突出受政府表彰或在社会形成广泛的影响力。

1.科研成果(占总评分数的60%)

(1)科研成果包括学术论文、著作、研究项目、科研获奖,成果必须以华南师范大学或华南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署名。

(2)学术论文须为第一作者(若为共同第一作者,按实际贡献程度赋分),著作须为第一主编,研究课题须为第一主持人,科研获奖须为省部级政府三等奖以上第一主持人,以上完成人按表1相应级别计入分数。

(3)凡参与著作、课题、获奖者则按表1中B级以下(不含B级)级别计入分数。

(4)累加分数不能超过本人最高级别分数。

(5)各项具体评分标准详见下表(表1、表2)。

表1 科研成果类

级别

分值

备注

T级论文,著作,国家级课题、科研奖励

60

累加分数不能超过本人最高级别分数。级别相等情况下,数量多者优先。

A级论文,著作,省部级课题、科研奖励

45

B级论文,著作

30

B级以下成果:

每篇论文10分。

厅局级课题主持人10分。

校级课题主持人5分。

参与国家级课题、科研奖励、著作自第二名起按名次向下10、9、8、7、6、5、4、3、2、1给分。

参与省部级级课题、奖励、著作自第二名起按名次向下8、7、6、5、4、3、2、1给分。

参与厅局级课题自第二名起按名次向下3、2、1给分

省级及以上地方政府主办的科报会、全国二级及以上级别学术协会主办会议的入选论文(限大会或分会场口头报告、墙报交流)、排名第一的获奖论文计10分(除国家二级协会以上获一等奖的论文)。

15

 

2.运动(创业)竞赛(占总评分数的30%)

表2 运动(创业)竞赛类

级别

分值

备注

中国大学生以上比赛前3名,省大学生比赛冠军;国家级创新创业比赛三等奖(铜奖)以上、省级创新创业比赛一等奖(金奖)。

30

累加分数不能超过本人最高级别分数。级别相等情况下,累加分多者优先。中国大学生以上比赛含世界性比赛、全国联赛(锦标赛)、全国大运会、全国大学生联赛(锦标赛)。创新创业比赛包括: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仅限国家级/省级)、“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仅限国家级/ 省级)、 “赢在广州”暨粤港澳大湾区大学生创业大赛、全国体育科技创新大赛、全国大学生体育产业创新创业大赛等。

中国大学生以上比赛4-6名,省大学生比赛2-3名;国家级创新创业比赛优秀奖、省级创新创业比赛二等奖(银奖)。

20

中国大学生以上比赛7-8名,省大学生比赛4-6名;省级创新创业比赛三等奖(铜奖);全国体育科技创新大赛三等奖(铜奖)及以上。

10

省大学生比赛7-8名,校运会及其他省市级比赛前3名。全国大学生体育产业创新创业大赛分区赛二等奖(银奖)及以上、总决赛三等奖(铜奖)及以上。

5

 

3.社会服务与实践(占总评分数的10%)

社会服务与实践主要奖励积极组织、参与各类公益性活动者以及在各级别体育赛事裁判、志愿者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者,以提交材料的证书、证明或记录为准。

表3社会服务与实践类

级别

分值

备注

国家级的体育赛事裁判,志愿者、科研活动、公益组织、科技服务和科普宣教活动等工作。

5分/次

累加分数不能超过10分,最多累加两次。级别相等情况下,数量多者优先。

省级的体育赛事裁判,志愿者、科研活动、公益组织、科技服务和科普宣教活动等工作。

4分/次

校级的体育赛事裁判,志愿者、科研活动、公益组织、科技服务和科普宣教活动等工作。

3分/次

学生干部

2

其他活动

1分/次



四、附则

1.在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若研究生本人有违反学术道德或者弄虚作假行为,则取消该生在校期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通报全院。

2.学术成果及相关获奖证书或证明的评定时限为自研究生入学至评审当年的8月31日,此前或此后的成果均不计。纳入计分项的科研成果必须与所就读的学科专业领域相关。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3.评定成绩时均以提交的材料原件为依据

4.推荐获奖名单在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有异议的由评审领导小组讨论处理。

5.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体育科学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体育科学学院

2021年10月14日


文件下载:体育科学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pdf


标签: